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被告
- 李佳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惠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112年度偵字第9980號為不起訴處分(MY MELODY、哆啦A夢、櫻桃小丸子部分)及緩起訴處分(HELLO KITTY部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認均係仿冒商品乙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等在卷可佐;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則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980號為不起訴及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前開案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櫻桃小丸子商品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附卷足憑,堪認確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為被告於偵查中坦認無訛(見偵卷第21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亦得沒收之。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圖樣 商品 扣案數(個) 1 MY MELODY 模具 2 2 Doraemon(哆啦A夢) 模具 3 3 櫻桃小丸子 模具 1 4 HELLO KITTY 餅乾 32 模具 1 5 包裝袋 4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