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67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鄭銘仁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慈魁

蔡文貴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88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2人互對他方告訴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2人已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達成和解,並於當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8815號
  被   告 劉慈魁
            住○○市○○區○○路0段0巷00弄00             號6樓
        蔡文貴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之3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慈魁曾於民國112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2年8月17日徒刑執行完畢(
    接續執行其他拘役刑),猶不知悔改,與蔡文貴互不相識,2
    人於114年12月4日8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
    超商新興運門市內,因細故發生爭執,竟分別基於普通傷害
    之犯意互毆,劉慈魁持保溫瓶毆打蔡文貴,蔡文貴則徒手毆
    打劉慈魁,致蔡文貴受有頭部挫傷之傷害,劉慈魁受有左額
    頭、左臉頰及下巴等處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蔡文貴及劉慈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㈠告訴人暨被告劉慈魁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⒈坦承持保溫瓶毆打告訴人蔡文貴之事實,惟辯
              稱:是對方先攻擊我,我才還手的等語。
       ⒉指訴被告蔡文貴之傷害犯行。 
 ㈡告訴人暨被告蔡文貴警詢中之陳述
  待證事實:⒈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先拿保溫瓶砸我,我
              只能正當防衛,徒手反擊幾下等語。
       ⒉指訴被告劉慈魁之傷害犯行。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多張
  待證事實:被告2人發生衝突之經過。
 ㈣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新化分院診斷證明書1紙及照片2張
  待證事實:告訴人蔡文貴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㈤告訴人劉慈魁受傷照片4張
  待證事實:告訴人劉慈魁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
 ㈥保溫瓶照片2張
  待證事實:被告劉慈魁毆打告訴人蔡文貴之器具。
二、被告2人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㈡被告劉慈魁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科,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矯正簡表附卷可憑,其於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足認被告劉慈魁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 珀 妤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