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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易字第758號

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謝昱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丞芃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215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2889號),改依通常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文

A04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A04因故於民國113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前往位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0號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信派出所(下稱本案派出所),欲向本案派出所員警A02報案。於A04向A02講述欲報案內容之過程中,A02請A04先將相關證據資料印出後,再檢具資料前來報案,詎A04因不滿A02之處理方式及態度,與A02發生爭執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本案派出所門口,接續對A02陳稱:「那種流氓型」、「掛牌的流氓」等語,足生損害於A02之名譽。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A04於本院審理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易卷第34頁至第35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至其餘卷內所存、經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檢察官、被告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權,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本院均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與告訴人對話過程中,向告訴人稱:「掛牌的流氓」等語,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一開始只有說「你現在是掛牌的啦齁」,後來告訴人問我是何意,我才對告訴人說他是「掛牌的流氓」,而且我這句話是針對告訴人的行為舉止講的,因為告訴人當時一直叫我進去警局,好像我是告訴人的晚輩、告訴人是我的大哥,所以我才會這樣對告訴人講等語。經查:

㈠被告因故於113年12月2日21時21分許,前往本案派出所,欲向告訴人報案;於被告向告訴人講述欲報案內容之過程中,告訴人請被告先將相關證據資料印出後,再檢具資料前來報案,詎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之處理方式及態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曾在本案派出所旁,對告訴人陳稱「掛牌的流氓」等語,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2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11頁至第15頁)大致相符,並有本案派出所監視器及員警手機錄影檔案光碟1份(見易卷後牛皮紙袋內)、本案派出所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4張(見偵卷第35頁至第37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1份(見偵卷第41頁至第57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41238838號函文1份(見簡卷第61頁)、本案派出所員警工作紀錄簿1份(見簡卷第63頁至第64頁)、本院勘驗筆錄1份(見易卷第36頁至第40頁)等件在卷可查,上開事實,自均堪先予認定。

㈡經本院勘驗本案派出所內監視器錄影畫面,於案發當日,被告係先前往本案派出所,向告訴人稱其在不詳白牌車司機群組內,遭他人以文字恐嚇及公然侮辱,並持手機內相關截圖檔案給告訴人觀看、欲向告訴人報案,告訴人請被告先將相關截圖印出後,再前來本案派出所報案,並由告訴人協助在對話紀錄截圖中畫重點,然被告欲直接將相關截圖檔案均傳送予告訴人處理;經告訴人再次勸說被告先將相關截圖印出後,被告仍稱:「我已經都截圖起來準備好了,你現在又跟我說要印出來給你。」等語,告訴人則答:「我都請他們這樣做,不是只有你而已。」被告突不悅稱:「沒關係,你要是沒有要受理沒關係。」、「你沒有要受理就算了。」、「是你自己說沒想要受理喔。」;告訴人反駁:「我哪時有講,你說,我哪一句有這樣講。」被告則稱:「你給我刁(指刁難之意,下同)餒。」告訴人遂向被告稱:「來你進來。」,然被告仍持續稱:「你給我刁餒,你叫我進去我就要進去喔,我現在是犯法逆,我現在是犯法逆?」、「我現在是犯法嗎?我現在是要提告餒。」告訴人見狀,遂表示:「進來就對,筆錄做一做。」被告卻稱:「阿然後勒?我剛剛要做筆錄你有要給我做嗎?沒有嘛!沒有嘛!你叫我回去準備嘛!」;告訴人又勸被告:「準備好就來啊。」被告仍持續爭執:「阿我不是準備好了嗎?我準備給你看了阿!我有沒有給你看!別人都可以傳我就不能傳就對了!」、「你現在人家不爽了,你才要受理就對了。」;告訴人遂答稱:「你如果不要做(筆錄),就不要做。」,被告遂往本案派出所大門方向走去,並大聲向告訴人稱:「那種流氓型。」等語,告訴人聞言即前往本案派出所門口,被告見狀又回嘴屢稱:「我一開始來都好好,我一開始來都好好餒,是你給我刁。」、「現在來咧?現在來咧?現在來咧?掛牌的『流氓(音近)』!」等情,業據本院於審理程序時勘驗無訛(見易卷第36頁至第40頁)。而被告於大聲向告訴人稱:「那種流氓型。」後未幾,旋又在本案派出所門口稱「掛牌的『流氓(音近)』」等言語,顯見該句「掛牌的『流氓(音近)』」即係承接前開「那種流氓型。」之話語所述;被告於警詢時,亦自承:當時伊在本案派出所門口,因為伊不能接受告訴人的態度,與告訴人發生爭執後,有向告訴人稱:「你現在是掛牌的流氓嗎」等語(見警卷第5頁至第6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仍不否認曾在本案派出所旁向告訴人稱:「你是掛牌的流氓嗎?」等語(見易卷第40頁),堪認被告確係在本案派出所前,於與告訴人爭執過程中,向告訴人接續稱「那種流氓型。」、「你是掛牌的流氓嗎?」等語,亦可認定。

㈢查「流氓」一詞,依社會通念均認屬負面之意,係指破壞社會秩序或組織幫派、非法橫行之徒之謂,被告對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告訴人以上開詞語指摘,顯然意指告訴人行事恣意妄為,形同非法橫行之徒。一般人面對此「流氓」之指責,已然覺得名譽人格遭污損,遑論執行國家公權力之告訴人,身為維持社會秩序之警員,竟遭以破壞社會秩序之「流氓」稱之,對告訴人所造成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貶損均至為嚴重,亦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以上開言詞侮辱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被告雖辯稱:伊這句話是針對告訴人的行為舉止講的,因為告訴人當時一直叫伊進去警局,好像伊是告訴人的晚輩、告訴人是伊的大哥,所以伊才會這樣對告訴人講等語;然觀本案事發經過,原係被告欲要求告訴人收受其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檔案,經告訴人勸其先將相關對話紀錄影印出來,再前來本案派出所,由告訴人協助畫重點、受理報案,被告卻突心生不滿,認為告訴人不欲受理其報案;而告訴人見被告已心生不滿、認告訴人不欲受理報案,遂向被告稱可先進本案派出所製作筆錄,然被告卻更加不滿,並一再出言質疑告訴人原先不欲受理報案、係見被告不悅始要受理,復進一步向告訴人稱:「那種流氓型」、「掛牌的流氓」等情,業據本院勘驗如前,上情亦與告訴人於警詢時所證稱:當時本案派出所有其他民眾已經先來報案,伊有先協助該民眾進行報案,後來被告才進來,伊請被告先將對話紀錄截圖印出來,以節省報案時間,也可趁被告整理對話紀錄的同時,向前一位報案民眾了解所報之案件等語(見警卷第17頁至第18頁)相符,可知告訴人於過程中並無任何不當發言或無理之要求,亦無強迫被告必須進入本案派出所內報案、做筆錄,僅係為求報案過程之簡潔,請被告將相關對話紀錄截圖印出;然被告卻任意、反覆向告訴人稱「那種流氓型」、「掛牌的流氓」等語,該等話語顯非僅針對告訴人之行為所為之評價,而係認身為員警之告訴人本身,係披著合法警察外衣、實則違法恣意妄為之非法橫行之徒;亦即被告上開辱罵言語,並非單純對告訴人講話語氣或招呼態度之客觀描述或合理批評,而係特意將告訴人之「警察」身分(國家賦予公權力,以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人)與「流氓」(非法橫行之徒、破壞社會秩序且無視法律規範之人)一詞刻意對比、連結,暗示告訴人係濫用國家給予之合法身分公然作惡之人。被告上開所辯,無非卸責之詞,尚難憑採。

㈣又被告上述所說之「那種流氓型」、「掛牌的流氓」等語,係屬貶抑性之言詞,業如前述,且以被告在本案派出所門口外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聞之場域,對告訴人大聲指責,在旁之聽聞者即可感受到被告所說言詞,帶有不滿之攻擊性,參以被告辱罵之用詞,意指身為警員之告訴人係利用警員身分恣意妄為之不法人士,當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名譽,而已屬不可容忍之程度,且上開侮辱性言論之含義,顯與公共事務議題無關,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非以文學或藝術形式表現之言論。是被告本案所為,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核與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相符。

㈤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均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於密接時空,接續對告訴人陳稱:「那種流氓型」、「掛牌的流氓」等語,為接續犯,應論以實質上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竟僅因不滿告訴人於其報案過程中之處理方式及態度,即任意以言詞辱罵告訴人,所為實有不該;並考量被告雖否認犯行,惟坦承部分客觀事實之犯後態度;及審酌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損害等節;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其犯行對告訴人造成名譽之損害程度等節;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易卷第45頁、法院前案紀錄表)、公訴檢察官對於本案量刑之意見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A03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本案案發過程之勘驗筆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卷目】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南市警永偵字第1130836021號卷(警卷)

2.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2155號卷(偵卷)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2889號卷(簡卷)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易字第758號卷(院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影片1:Camera1_00000000000000   2024/12/02 21:20:29- 21:50:04  (21:20:29-21:33:14) 被告尚未出現在畫面中。 (21:33:15-21:38:07) 告訴人身著員警制服站在值班台內,被告持手機走入派出所向告訴人報案,並向告訴人講述欲報案之內容(被告自述先前曾在白牌車隊服務,離職後遭認為有搶單行為,因而遭其他車隊人員在白牌車隊LINE群組內,講述臺南地區車隊不要雇用被告之情事)。告訴人向被告釐清相關細節之過程中,被告稱已離開白牌車隊LINE群組,但手機內有其他人所傳送之白牌車隊LINE群組對話截圖,並提示手機內容予告訴人觀看。 (21:38:08-21:40:28) 告訴人:這樣子好了拉,我跟你講,你先去把你的對話紀錄都把它截圖。 被告:有!我都已經截圖。 告訴人:沒有,我說截圖把它印下來,然後拿過來給我,然後我再給你畫重點,看他哪一句話,哪幾句話你覺得說他有恐嚇你啊、公然侮辱你啊,可以去怎樣。 被告:我已經都截下來了,你的意思是現在再重新做一遍? 告訴人:叫你再做,就把截下來的影印下來給我,因為你要提告。 被告:我我直接傳給你就好了啊。 告訴人:我這邊怎麼收?我沒有辦法給你收阿。 被告:你為甚麼說他可以收,我就變不能收? 告訴人:我沒有說他可以收阿。 被告:你為甚麼說他可以收,你的意思是說我傳的你就沒辦法收,別人傳的你就可以收。 告訴人:你有要報案嗎? 被告:有阿,我有要辦案阿,我現在就是要報案阿。 告訴人:所以我跟你說你自己要檢附相關的資料,檢附過來給我。 被告:我已經都截圖起來準備好了,你現在又跟我說要印出來給你。 告訴人:......我都請他們這樣做,不是只有你而已。 被告:是這樣喔? 告訴人:對。 被告:所以U檔案是不一樣的就是了? 告訴人:對。你現在快點,要不然... 被告:沒關係,你要是沒有要受理沒關係。 (此時被告往警局門口方向走去) 告訴人:好了,你趕快用一用。 被告:你沒有想要受理就算了阿。 告訴人:你有要做嗎? 被告:你沒有要受理就算了。 告訴人:好啊,這你自己說的喔。這你自己說的,我沒說喔。 (被告手按警局門口電動門按鈕後,走出警局門口外,而門口外為人車往來的大馬路旁。) 被告:是你自己說沒想要受理喔。 告訴人:我哪時有講,你說,我哪一句有這樣講。 被告:你給我刁餒。 告訴人:來你進來。 被告:你給我刁餒,你叫我進去我就要進去喔,我現在是犯法逆,我現在是犯法逆? 告訴人:我哪一句這樣講? 被告:我現在是犯法嗎?我現在是要提告餒。 告訴人:進來就對,筆錄做一做。 被告:阿然後勒?我剛剛要做筆錄你有要給我做嗎?沒有嘛!沒有嘛!你叫我回去準備嘛! 告訴人:準備好就來。 被告:阿我不是準備好了嗎?我準備給你看了阿!我有沒有給你看!別人都可以傳我就不能傳就對了! 告訴人:好啦!好啦! (此時被告轉身往門口警局門口外停車處走去,而此處為室外,人車往來處所。) (21:40:29-21:41:32) 告訴人:我現在請你進來做筆錄,你要是要離開... (被告持續往警局正門口方向走,並轉頭朝告訴人方向說話) 被告:你現在人家不爽了,你才要受理就對了。 告訴人:你如果不要做,就不要做。 (被告此時繼續走向警局大門口馬路方向走去,並轉身朝告訴人大聲說話) 被告:那種流氓型。(右下角影片時間21:40:39) 告訴人:你如果不要做,就不要做拉。 (此時告訴人從門口電動門方向,往外走向被告方向,而被告持續站在室外人車往來場所,雙方開始在警局外發生爭執。) 被告:我一開始來都好好,我一開始來都好好餒,是你給我刁。 告訴人:我給你刁怎樣啦? 被告:對不對!對不對! 告訴人:刁怎樣啦?刁怎樣啦? 被告:現在來咧?現在來咧?現在來咧?掛牌的「流氓(音近)」!(右下角影片時間21:41:09-21:41:10) 後續被告及告訴人均在警局門口人車往來處,雙方開始發生爭執。 (21:41:33-21:50:04) 與本案無關。 (影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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