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0 分鐘讀完 全文 3,27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264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洪士傑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國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4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3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勞動獲取報酬之犯罪動機,所為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手段,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依警詢筆錄所載),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依戶籍資料所載),犯罪所得物品價值、附表編號1至3所竊取之物尚未返還告訴人A02、附表編號4所竊取之物已返還告訴人A02,事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惟迄未與告訴人A02達成民事和解獲得其諒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且酌及被告犯罪時間、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品行等因素,就其所犯4罪,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 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且迄未返還告訴人,如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並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被告竊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陳誼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行 為 態 樣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壹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壹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壹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A03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4527號
  被   告 A03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
    時間,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全聯福利社北灣門市內,
    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品,未結帳即通
    過收銀台通道,再從賣場購物出入口離去。A03因屢犯竊盜
    ,為上址賣場人員察覺有異,A03於115年3月25日15時50分
    許,再次上門偷竊時,適為賣場店經理A02發現而追出將其
    攔下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人A02於警詢之指訴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
    照片8張、現場查獲照片2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附卷可參,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均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被
    告所犯4次竊盜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之。又被告所竊取之財物(附表編號1至3部分),雖未扣案
    ,惟乃被告犯罪所得,復未合法發還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何 佩 樺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價 值 (新臺幣) 是否發還 1 115年3月22日15時50分 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1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1個 78元 未發還 2 115年3月23日15時42分 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1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1個 78元 未發還 3 115年3月23日22時16分 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1杯、奧利奧夾心餅乾-草莓口味1個 78元 未發還 4 115年3月25日15時50分 阿奇儂冰沙芒果口味1杯 39元 已發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