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0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嘉臨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秀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70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賴秀容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2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秀容所為,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貨架上商品,侵害他人之財產權及妨礙社會安全,應予非難譴責;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新臺幣55元,且被告已賠償告訴人10倍金額而達成和解;被告並非竊盜初犯,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另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竊盜之手段、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已退休、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飯糰1個為其犯罪所得,因被告已賠償告訴人逾其犯罪所得金額,倘再諭知沒收,顯有過苛,自不再為犯罪所得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由檢察官郭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嘉臨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