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2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325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鄭銘仁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育斌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60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3犯侵占罪,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在明知不甚誤拿告訴人的腳踏車後,未思交由告訴人領回,反擅自侵占該腳踏車,據為己用,增加告訴人尋回被害財物之困難性,並造成告訴人受有損害,被告法治觀念不足,兼衡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侵占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素行、身心狀況、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勉持之生活情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侵占之腳踏車業已發還告訴人,彌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6028號
  被   告 A03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凌晨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00號
    對面之人行道,因近視看不清楚,將A02所有之腳踏車1台(
    價值據A02稱為新臺幣2500元,下稱:本件腳踏車)誤認為自
    己之腳踏車而騎走。翌(25)日,A03始發現本件腳踏車為他
    人所有,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嗣經
    A02發現本件腳踏車不知去向,而報警處理,後於114年11月
    30日20時4分,A03騎乘本件腳踏車行經臺南市東區林森路2
    段192巷內時,適為A02看見,A02上前確認後發現係本件腳
    踏車而向A03索討,A03因而將本件腳踏車返還A02,嗣經警
    查獲上情。  
二、案經A02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A03於警詢、偵訊之供述。
(二)告訴人A02於警詢之供述。
(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街景照片、本件腳踏車之照片
      、與本件腳踏車同款之腳踏車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至告訴及報告意
    旨認被告應係構成竊盜罪嫌,惟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堅
    稱係因近視看不清楚而騎錯車,而本件亦未查得被告牽走本
    件腳踏車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則被告辯稱誤牽腳踏車,非
    無可能,被告自不構成竊盜罪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
    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侵占為同一社會事實,自得為法
    院所一併審酌,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檢 察 官 江 孟 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蔡 素 雅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