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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誣告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欽賢

  • 被告
    莊輝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4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輝宏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245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輝宏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考量被告之素行及行為動機,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71條第1項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4572號被   告 莊輝宏 上列被告因重利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輝宏(所涉詐欺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因誤信詐欺集團之虛擬貨幣假投資話術,致使渠向李慶和等人收取之投資款遭詐騙殆盡,詎莊輝宏為不失信於李慶和等人,竟基於未指明犯人之誣告單一犯意,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晚間9時29分許 、同年月17日晚間9時44分許、同年月19日晚間7時46分許,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平派出所內,向警謊稱渠於同年3月30日下午3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 咖啡店附近某處,交付現金新臺幣180萬元予假冒幣商之不 詳身分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購買泰達幣云云,未指明犯人而向該管機關誣告他人涉犯詐欺罪。然警查閱莊輝宏所稱渠使用之電子錢包公開帳本,未見該日有相關交易紀錄,莊輝宏始在警員詢問下坦認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輝宏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被告所稱使用之電子錢包公開帳本、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與國平路口於114年3月30日之道路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被告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玉璽商行」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胡 晟 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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