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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鄭燕璘

附民原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送達代收人
張明玲

附民被告 賴彥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3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因無言詞辯論,故其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至遲應於法院判決之前為之,始為合法(參考民國92年11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

二、查本院114年度簡字第5372號被告賴彥存被訴竊盜案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經本院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而審理終結,有該刑事簡易判決附卷可稽。而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終結後之115年1月6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該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詳本院卷第3頁),上開刑案迄今又尚無當事人提起上訴(詳本院卷第11頁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本院自應判決駁回之,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至原告於本院之起訴雖非合法,然原告仍得另行向本院民事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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