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6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陳淑勤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韋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韋諺因犯竊盜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韋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受刑人黃韋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其中編號7之宣告刑欄應更正為:有期徒刑5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為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對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77頁),及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各罪之犯罪時間、地點、侵害之法益內容、法律規範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