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清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7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6年4月1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