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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53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彭喜有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清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清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7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6年4月13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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