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71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岳葳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榮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1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榮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李榮添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前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判決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46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接續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OOOOOOOOOOO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6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5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4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OOOOOOOOOOO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