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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自字第5號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陳淑勤林岳葳

自訴人
王明才
被告
黃薈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15年度自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自訴人王明才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有自訴人所提之刑事自訴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1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林岳葳

                   書記官 吳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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