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自字第5號
- 自訴人
- 王明才
- 被告
- 黃薈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115年度自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將委任狀送達本院。
理由
一、按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起訴程式。
二、查自訴人王明才提起本件自訴並無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有自訴人所提之刑事自訴訴狀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如逾期仍不委任,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1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