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3 分鐘讀完 全文 4,5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28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廖建瑋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裕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1186、12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裕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

二、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0元沒收。

三、未扣案之收據2張(日期為民國114年12月17日、民國114年12月20日)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事實

一、黃裕文於民國114年11月間某日,加入真實身分不詳、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暱稱「宇成」、「許銘」等成年人所屬由3人以上所組成,以實施詐取被害人財物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黃裕文所涉參與犯罪組織部分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從事俗稱面交車手之取款工作。黃裕文即與「宇成」、「許銘」及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㈠由本案詐欺集團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經紀人-娜娜」、「芷彤」、「財務_阿豪」等假冒身分以假交友方式向楊清田施用詐術,並對其謊稱:須回補資金方可解凍帳戶領取獲利等語,致楊清田陷於錯誤,遂於114年12月16日下午4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000號統一便利超商(上營門市)前,與受「宇成」或「許銘」指示到場之黃裕文碰面,並交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黃裕文。黃裕文則於順利取得上開詐欺贓款後,旋依指示從該筆贓款中抽取3,000元作為報酬,並將所餘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前往回收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

㈡由本案詐欺集團以LINE暱稱「王永強」之假冒身分以假交友方式對林姵吟詐騙,並對其謊稱:因涉及偷稅遭扣留須協助支付費用等語,致林姵吟陷於錯誤,遂於114年12月17日下午4時許、同年月20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統一便利超商(最大蓮營門市),與受「宇成」或「許銘」指示到場之黃裕文碰面,並各交付40萬元予黃裕文,黃裕文乃將其等偽造之該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有黃裕文偽造之「黃金文」署押各1枚)交付林姵吟而行使之,致生損害於「黃金文」以及林姵吟。黃裕文則於順利取得上開2次詐欺贓款後,旋依指示從該等贓款中各抽取3,000元作為報酬,並將所餘該等贓款放置在指定地點,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車手前往回收後上繳本案詐欺集團,以此方式使犯罪所得去向不明。

二、案經楊清田、林姵吟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白河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黃裕文於警詢、偵訊以及本院審理中(警一卷第3至6頁;警二卷第3至6頁;偵一卷第41至44頁;本院卷第47至53頁)均坦白承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清田、林姵吟於警詢中之指訴(警一卷第7至9、11至12頁;警二卷第41至51、53至54頁)、證人即計程車司機彭冠綺於警詢中之證述(警二卷第23至29頁)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2人報案相關資料、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警一卷第13至17、27至43頁;警二卷第20至21、55至329頁)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被告本案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第43條明訂「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47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整體比較結果,新修正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提高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的法定刑度,且同條例第47條第1項增加減刑之要件,顯不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不得適用修正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論罪

⒈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⒉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客觀上雖有2度收款舉動,惟時空關聯性密切,且被害人同一,考量詐欺犯罪向以被害人之人數計算罪數,認應評價為接續之一行為較為合理。

⒊就犯罪事實一、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分工偽造署押之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⒋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與「宇成」、「許銘」、「經紀人-娜娜」、「芷彤」、「財務_阿豪」及本案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㈡與「宇成」、「許銘」、「王永強」及本案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⒌被告各是以一行為犯上述數罪,其犯罪目的同一,各屬想像競合犯,應各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⒍被告所犯2罪,被害對象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減輕情形被告於偵查以及審判中均承認犯罪,且已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查,自得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所犯各罪之刑責。

㈣量刑

⒈審酌詐騙事件層出不窮,為社會大眾所深惡痛絕之事,被告為牟利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之角色,協助本案詐欺集團取得受騙財物,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嚴重影響檢警對於幕後犯罪者之追緝,法治觀念顯有偏差,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犯後坦認犯行,然迄未賠償告訴人2人所受損害分毫,犯後態度未達良好程度。被告另涉犯多件加重詐欺、洗錢、偽造文書等案件,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最後,兼衡本案被害金額、犯罪手段及情節,以及被告於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以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

⒉末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定刑,非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行為人(受刑人)之權益更有實際重大影響。如能俟行為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裁定之,透過於裁定前給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同條第3項參照),保障其聽審權利,非僅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減少一再重新(複)定刑之程序勞費,故於個案判決時自得不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理由參照)。本院考量被告另涉犯多件加重詐欺、洗錢等案件,應待被告所犯各案均確定後再合併定應執行刑,較能節省司法資源,亦有益於被告之權利保障,爰不合併定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

㈠被告因本案犯行取得共9,000元之犯罪所得(本院卷第51至52頁),業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未扣案之收據2張(日期為114年12月17日、114年12月20日)(卷內並無扣押筆錄、收據),因卷內有影本,衡情應仍存在,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等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