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2110號
115年度訴字第230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馬來西亞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0331號、第10362號、第12644號、第12682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5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15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下稱盧文詩,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5年度偵字第5358號、第7270號起訴,現由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1256號案件審理,不在本件起訴範圍)於民國115年1月20日,透過網路求職,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TG)暱稱「WindVs」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G暱稱「萬」、「竹生空野」、「導演好」、「老衲回來了」、「法拉利姐張婷婷」、「狄仁傑」、「財財」所屬之詐欺集團,並加入TG群組「早上好1-2」,負責擔任詐欺集團之提領車手,藉以獲取兩周總共約新臺幣(下同)8萬元之報酬,並於115年1月26日搭乘TR898號班機,於同日抵達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藉前來觀光免簽證之便入境我國,入境後即以TG與本案詐欺集團上游聯繫。嗣盧文詩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聯絡,為下列犯行:
㈠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一「告訴人」欄所示之嚴秋萍、許雅玲、阮氏香、吳心瀅,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寄送時間及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依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將附表一「交付物品」欄所示之物,寄送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嗣由集團不詳成員領取放有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因而取得附表一嚴秋萍等4人所有、如附表一「交付物品」欄所示各帳戶提款卡及密碼。
㈡另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於附表二「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之詐術,詐騙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下稱附表二被害人31人),致使其等均陷入錯誤,各依指示於附表二「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款項至附表二「人頭帳戶」欄所示帳戶(含上開附表一嚴秋萍等4人之帳戶)後,再由本案詐欺集團上游聯繫指示盧文詩前往指定地點路邊,拾取內裝人頭帳戶提款卡之信封袋後,於附表二「提領日期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人頭帳戶提款卡並使用上游告知之提款卡密碼,依指示前往附表二「提領地點」欄所示地點,操作ATM提領如附表二「提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款項,提領得手後旋與上游聯繫,依上游指示將款項丟包在指定之鄰近戶外處所,以此方式將所收取之贓款上繳予其他集團成員,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嗣經附表一、二所示之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4人、附表二編號1至6、8至9、11至31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第四、第五、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與移送併辦。
理由
一、程序部分:
㈠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涉犯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至28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10331號、第10362號、第12644號、第12682號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前開已提起公訴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以115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15093號追加起訴被告附表二編號29至31所示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犯行,此部分犯行與本案業經起訴之其他犯行,屬一人共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追加起訴合法,本院自得一併審理,先予敘明。
㈡本判決所引用為判斷基礎之下列證據,關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取證之瑕疵或其他違法不當之情事,亦無證據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關於非供述證據部分,則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應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附表
一、二所示之相關證據與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度偵字第5358號、第7270號起訴書(1-偵1卷第31至41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詐欺取財罪係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故受領被害人交付財物自屬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受領方式,當面向被害人收取固屬之,如被害人係以匯款方式交付金錢,提領或轉出款項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4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款項係特定犯罪所得,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33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未親自以附表一、二所示之詐騙手法訛詐告訴人、被害人等人,然其應知悉所提領之款項,係該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仍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欺贓款,再以上開方式將領得之詐欺款項轉交其他集團成員,最終目的即促使詐欺集團能夠順利完成詐欺取財犯行,且依被告所述,其亦能獲取相當報酬,顯係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遂行犯罪目的,自仍應負共同正犯之責。是被告就事實一部分犯行與TG暱稱「萬」、「竹生空野」、「導演好」、「老衲回來了」、「法拉利姐張婷婷」、「狄仁傑」、「財財」及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有多次依指示提領同一告訴人或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人頭帳戶內之款項等行為,應認係分別基於單一犯意所為,且各次犯行客觀上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接連實行,又侵害手法、法益相同,先後數舉止間之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隔,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㈣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又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之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被告就附表
一、二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4939號、第15093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㈦爰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手法日益翻新,政府及相關單位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被告正值青壯,本應依循正軌獲取所得,竟因貪圖利益,即加入詐欺集團擔任領款車手,並以上開所示方式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雖非詐欺集團之首腦或核心人物,然所為使該詐欺集團得以實際獲取詐欺犯罪所得,並掩飾犯罪所得、規避查緝,助長詐騙歪風盛行,除使告訴人、被害人等受有實際財產上之損失,亦足生損害於交易安全,對社會治安造成危害,同時加深一般人對社會之不信任感,益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所為並無可取,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應有悔悟之情;兼衡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未婚、無子女,在餐廳工作,需要照顧扶養父母親,暨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另衡以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非累加原則,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行為樣態及所侵害之法益相類,又附表一、二所示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兼衡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等因素,本諸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兼顧對於被告之儆懲與更生,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㈧沒收:
1.經查,雖檢察官以前案卷附被告於115年2月5日與「竹生空野」之語音訊息譯文所示,「竹生空野」稱「我本來欠你2萬,加機票是不是欠你2萬,那今天是不是領2萬我就沒欠你了嘛,但是今天的薪資是1000馬幣,就是8000台幣嘛,然後還有3000的零用金嘛,所以我還欠你一萬一的台幣嘛對不對,所以一萬一是我現在欠你的,你明天又一萬一,所以你明天應該要領兩萬二」,認為被告擔任提領車手之每日報酬應是1萬1000元(計算式:8000+3000=11000),且被告雖尚未取得115年2月5日之當日報酬,但此前之報酬應已全數取得、結清等情。然本案並無上開語音訊息譯文,又被告於警詢及審理時均陳稱:約定完成工作可得報酬10萬馬幣即新臺8萬元,但還沒有拿到;另每天會從贓款中拿取3000元的住宿費、零用金(1-警4卷第6至7頁,1-警5卷第7頁,1-本院卷第153頁、第188頁,2-本院卷第41頁、第76頁),雖坦承已取得每日3000元外,但尚未取得約定8萬元之報酬;再者,上開訊息譯文日期為115年2月5日,非被告提領當日,且集團是否均由「竹生空野」與被告聯繫報酬事宜,亦無可知,可否單憑此即認定被告之前報酬確實已經領取,並非無疑,是依據罪疑為輕原則,僅認定被告獲有實際提領當日住宿費3000元。是被告本案提領日期為115年1月29日、30日、31日及115年2月1日、2日,共5日,堪認已取得報酬1萬5000元,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因未經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2.另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且為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然依卷內資料及被告所述,可知被告所提領取得之詐欺款項,除上開住宿費,其餘均已依指示放置特定地點轉交集團上游,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該等已交付之詐欺贓款仍有事實上管領處分權限,故如對其宣告沒收全部告訴人等遭詐騙金錢即洗錢之財物,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
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寄送時間及地點 交付物品 相關證據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嚴秋萍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6日起,以通訊軟體THREADS接續向左列告訴人佯稱:購物需使用賣貨便下單、需要實名認證、需要更換新卡等語,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之物品。 115年1月27日3時14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號統一超商(興榮珍門市) ⑴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⑵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1.告訴人嚴秋萍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65至67頁) 2.嚴秋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1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5、7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7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許雅玲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以假檢警之詐術向左列告訴人佯稱已涉案、須配合調查等語,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之物品。 115年1月29日13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空軍一號 ⑴永豐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⑵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⑷臺灣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⑸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⑹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⑻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0帳戶提款卡、密碼 ⑼玉山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1.告訴人許雅玲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77至87頁) 2.許雅玲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1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3頁)、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7頁)、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1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3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7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9頁)、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阮氏香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2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左列告訴人佯稱:要給你人民幣20萬元等語,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之物品。 115年2月1日某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號統一超商 ⑴中華郵政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⑵華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1.告訴人阮氏香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93至95頁) 2.阮氏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5頁)、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吳心瀅 (提告)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左列告訴人佯稱:辦貸款要包裝人設等語,致左列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地點、交付右列之物品。 115年1月27日19時13分許,在某統一超商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密碼 1.告訴人吳心瀅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103至105頁) 2.吳心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5頁,1-警3卷第15至17頁) 3.告訴人吳心瀅之對話紀錄截圖(1-警2卷第109至112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日期時間 提領金額(新臺幣 ,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相關證據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陳正宜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14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陳正宜佯稱:如欲購買蒜頭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賣家賣場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6時16分許 4萬9983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嚴秋萍 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6時47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1.告訴人陳正宜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11至116頁) 2.告訴人陳正宜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121至125頁) 3.嚴秋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19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39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29日16時18分許 4萬9985元 115年1月29日16時48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9日16時50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9日16時5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29日16時53分許 2萬元 2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吳唯誌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18時許,透過電郵、Line冒充假買賣、金管會人員,向吳唯誌佯稱:需依指示解除買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9時53分許 4萬1039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王信驊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20時4分許 6萬元(混入編號26被害人馮淑敏款項)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1.告訴人吳唯誌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27至129頁) 2.告訴人吳唯誌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133至135頁) 3.王信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40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29日20時5分許 3萬元(混入不詳被害人款項) 3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黃安琪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20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買家、專員,向黃安琪佯稱:欲以7-11交貨便交易,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23時25分許 8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吳心瀅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23時33分許 9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小東門市) 1.告訴人黃安琪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37至139頁) 2.告訴人黃安琪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145至152頁) 3.吳心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5頁,1-警3卷第15至17頁) 4.王信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1頁) 5.嚴秋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19頁) 6.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9張(1-警1卷第41至42頁,1-警3卷第31至3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5年1月30日0時4分許 9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王信驊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0時40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115年1月30日0時42分許 4萬元 115年1月30日0時8分許 8萬9989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嚴秋萍 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0時5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永康華興店) 115年1月30日0時5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0時52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0時53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0時54分許 1萬元 4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孟采瑤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8日16時8分許,透過Threads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孟采瑤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賣家帳戶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7時25分許 4萬9987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謝蕎安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7時50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永康華興店) 1.告訴人孟采瑤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53至166頁) 2.告訴人孟采瑤之玉山銀行存簿影本、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170至179頁) 3.謝蕎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3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43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29日17時26分許 4萬9985元 5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林翊璿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16時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贈物者、客服人員,向林翊璿佯稱:需完成認證始能取得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6時34分許 2萬1077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嚴秋萍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6時55分許 4萬1000元(混入不詳被害人款項)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告訴人林翊璿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181至183頁) 2.告訴人林翊璿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185至201頁) 3.嚴秋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5、71頁) 4.謝蕎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3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43至4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0時3分許 4萬9999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謝蕎安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0時49分許 9萬9000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永康華興店) 115年1月30日0時9分許 4萬9985元 6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陳威榤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8日透過Threads與陳威榤聯繫,並佯稱:可販售二手啞鈴,惟因設定有問題,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需其進行解封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6時3分許 2萬9100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嚴秋萍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6時32分許 5萬9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告訴人陳威榤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03至205頁) 2.告訴人陳威榤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10至215頁) 3.嚴秋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5、7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4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7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莊玉霞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莊玉霞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6時11分許 2萬9985元 1.被害人莊玉霞之指述(1-警1卷第217至219頁) 2.被害人莊玉霞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25至226頁) 3.嚴秋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5、7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4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朱可馨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19時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贈物者、客服人員,向朱可馨佯稱:如欲索取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金流驗證,導致賣家帳戶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21時42分許 3萬0123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顏佑明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22時9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告訴人朱可馨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27至229頁) 2.告訴人朱可馨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33至239頁) 3.顏佑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4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9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黃微音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黃微音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22時1分許 1萬9985元 1.告訴人黃微音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41至243頁) 2.告訴人黃微音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47至251頁) 3.顏佑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4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陳厲生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23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買家、黑貓宅急便客服人員,向陳厲生佯稱:交易需完成黑貓宅急便認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23時16分許 2萬998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吳心瀅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23時21分許 3萬元 臺南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華康門市) 1.被害人陳厲生之指述(1-警1卷第253至257頁) 2.被害人陳厲生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59至266頁) 3.吳心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5頁,1-警3卷第15至17頁) 4.顏佑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7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3張(1-警2卷第76頁,1-警1卷第46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30日0時12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顏佑明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時20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1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洪郁雯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0時30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洪郁雯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其帳號異常無法使用,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0時25分許 2萬9989元 1.告訴人洪郁雯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67至269頁) 2.告訴人洪郁雯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73至274頁) 3.顏佑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46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沈富朝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21時30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沈富朝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賣家帳戶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22時21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林文凱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22時3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永康網寮郵局) 1.告訴人沈富朝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75至276頁) 2.告訴人沈富朝之臉書網站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279至289頁) 3.林文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9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47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29日22時26分許 4萬4010元 115年1月29日22時36分許 3萬3000元 13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林羿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4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買家、物流人員、銀行專員,向林羿均佯稱:欲購買並自行取貨,需確認銀行帳戶有無正常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5時38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吳心瀅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5時48分許 8萬9000元(混入被害人江季桓款項) 不詳門市 1.告訴人林羿均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91至293頁) 2.吳心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5頁,1-警3卷第15至17頁) 3.許雅玲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3張(1-警2卷第77頁,1-警1卷第48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16時18分許 4萬9989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6時5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康崑大門市) 115年1月30日16時21分許 2萬9985元 115年1月30日16時5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7時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7時1分許 1萬9000元 14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范琇晴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范琇晴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並開通金流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7時17分許 3萬元 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7時42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興灣門市) 1.告訴人范琇晴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297至299頁) 2.告訴人范琇晴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303至310頁) 3.許雅玲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49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30日17時43分許 2萬元(混入不詳被害人款項) 15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陳秉鴻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陳秉鴻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須完成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7時32分許 4萬9977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8時20分許 6萬元(混入不詳被害人款項)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陳秉鴻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11至313頁) 2.告訴人陳秉鴻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321至323頁) 3.許雅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3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50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1月30日17時40分許 1萬3100元 115年1月30日18時22分許 4萬元 16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陳玉茹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6時45分許,透過電郵、Line冒充假買賣、客服人員,向陳玉茹佯稱:需依指示解除買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8時4分許 2萬3017元 1.告訴人陳玉茹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25至330頁) 2.告訴人陳玉茹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333至344頁) 3.許雅玲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3頁) 4.許雅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7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4張(1-警1卷第50、57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1日0時8分許 1萬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1日1時3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15年1月31日0時9分許 1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6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0時30分許 4萬9999元 115年1月31日1時37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0時31分許 3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8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9分許 2萬元 17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陳弘宇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9日,透過抖音、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陳弘宇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配合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22時29分許 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阮氏香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22時45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陳弘宇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45至347頁) 2.告訴人陳弘宇之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351至367頁) 3.阮氏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5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1卷第5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22時42分許 2萬9987元 115年1月30日22時47分許 3萬元 115年1月30日22時50分許 1萬1100元 115年1月30日23時13分許 2萬元(混入被害人王淑珍款項) 18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王淑珍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16日,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王淑珍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實名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22時55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阮氏香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1日0時4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王淑珍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369至379頁,1-警5卷第113至115頁) 2.告訴人王淑珍之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警1卷第386至410頁;同1-警5卷第125至177頁) 3.阮氏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5頁) 4.曾郁茜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4卷第19頁,1-警5卷第19頁) 5.張宗秩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6卷第37頁) 6.張淯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6卷第39頁) 7.張淯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5卷第23至26頁) 8.駱宥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警5卷第43至45頁) 9.黃玟豪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警5卷第49至51頁) 10.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6張(1-警1卷第52頁,1-警4卷第9頁,1-警5卷第33、37至39、55至59頁,1-警6卷第11至13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5年1月30日22時58分許 4萬5000元 115年1月31日0時5分許 2萬8000元 115年2月1日18時10分許 10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曾郁茜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19時3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南大豐店) 115年2月1日18時3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張宗秩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19時20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大門旁ATM) 115年2月1日18時36分許 5萬元 115年2月1日19時21分許 4萬元 15年2月1日18時18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張淯棋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19時33分許 6萬元 115年2月1日18時19分許 5萬元 115年2月1日19時35分許 4萬元 115年2月1日18時17分許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張淯棋 000-000000000000 112年2月1日20時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巷00號(統一超商帝凡內門市) 115年2月1日20時10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1日20時11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1日20時12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1日20時13分許 1萬9000元 15年2月1日20時52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駱宥妤 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2日1時47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街0號(臺南新南郵局) 115年2月1日20時53分許 5萬元 115年2月2日1時5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 115年2月2日 1時56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2日0時4分許 15萬元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戶名:黃玟豪 00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2日 2時31分許 10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00號(萊爾富府城康平店) 115年2月2日 2時33分許 5萬元 115年2月2日0時11分許 5萬元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曾郁茜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2日 2時46分 10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南康裕店) 115年2月2日0時13分許 5萬元 15年2月2日0時6分許 5萬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張淯棋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2日 3時4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建平門市) 115年2月2日0時7分許 5萬元 115年2月2日3時43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里○○○街000號(全家超商台南新康華店) 115年2月2日3時44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2日3時45分許 2萬元 115年2月2日3時46分許 2萬元 19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楊尹榕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23時許,透過電郵、Line冒充假買賣、客服人員、銀行專員,向楊尹榕佯稱:需依指示解除買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1日1時11分許 1萬1977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阮氏香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1日2時2分許 1萬2000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楊尹榕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411至415頁) 2.告訴人楊尹榕之交易明細截圖、郵件截圖、翻拍照片、對話紀錄截圖(1-警1卷第419至431頁) 3.阮氏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5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1-警1卷第52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黃妙珍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5時55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黃妙珍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實名認證,需其依指示操作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6時19分許 4萬9977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7時13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永康崑大門市) 1.告訴人黃妙珍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1卷第433至435頁) 2.告訴人黃妙珍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1卷第438至447頁) 3.許雅玲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3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4張(1-警1卷第53至5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16時24分許 2萬0123元 115年1月30日17時1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6時28分許 2萬4123元 115年1月30日17時20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7時2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7時22分許 2萬元(混入不詳被害人款項) 21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蔡佩錚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某日,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蔡佩錚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交易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8時1分許 4萬9985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8時2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統一超商辰佳門市) 1.告訴人蔡佩錚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125至129頁) 2.告訴人蔡佩錚之存摺內頁影本、交易明細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警2卷第133至146頁) 3.許雅玲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1頁) 4.許雅玲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3頁) 5.許雅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7頁) 6.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9張(1-警2卷第66至67、69至70、73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5年1月30日18時2分許 4萬9986元 115年1月30日18時26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27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28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2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8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8時4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號(全聯福利中心永康大灣門市) 115年1月30日18時9分許 4萬9986元 115年1月30日18時45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46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47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8時49分許 1萬9000元 115年1月31日0時4分許 9萬9986元 115年1月31日1時9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仁灣門市) 115年1月31日1時10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1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12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13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19分許 4萬9985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9時49分許 2萬元(混入被害人劉芳妤款項)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永康分行) 115年1月30日19時20分許 4萬9986元 115年1月30日19時50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5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52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53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54分許 9000元 115年1月31日0時2分許 9萬9988元 115年1月31日0時46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永康分行) 115年1月31日0時7分許 4萬9986元 115年1月31日0時47分許 5萬元 115年1月31日0時48分許 5萬元 22 〔起訴書附表編號22〕 陳梅芳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3時34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陳梅芳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1日0時4分許 4萬9989元 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1日1時30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陳梅芳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149至151頁) 2.告訴人陳梅芳之交易明細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警2卷第155至167頁) 3.許雅玲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2卷第68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1日0時7分許 4萬9989元 115年1月31日1時3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2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3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34分許 1萬9000元 23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劉芳妤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時33分許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贈物者、客服人員,向劉芳妤佯稱:如欲取得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22時18分許 4萬9985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阮氏香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22時4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段0號(永康崑山郵局) 1.告訴人劉芳妤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169至185頁) 2.阮氏香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5頁) 3.許雅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7頁) 4.許雅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9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8張(1-警2卷第70至7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5年1月30日22時19分許 4萬9985元 115年1月30日22時4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22時50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22時51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22時58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115年1月31日0時4分許 10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5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號(第一銀行大灣分行) 115年1月31日1時57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58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1時59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1日2時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16分許 4萬9977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9時47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永康分行) 115年1月30日19時48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9時49分許 (與上開被害人蔡佩錚同次提領) 115年1月30日19時47分許 10萬元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20時15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永康分行) 115年1月30日20時11分許 1萬6123元 115年1月30日20時17分許 3萬元 115年1月31日0時55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台北富邦銀行 永康分行) 24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蘇以琳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3時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蘇以琳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9時52分許 3萬3987元 1.告訴人蘇以琳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189至198頁) 2.告訴人蘇以琳之對話紀錄截圖(1-警2卷第201至208頁) 3.許雅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29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2卷第7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5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林銀苑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2時18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林銀苑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5時52分許 9萬997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許雅玲 0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6時24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街00巷0號(統一超商仁灣門市) 1.告訴人林銀苑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209至213頁) 2.告訴人林銀苑之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截圖、對話紀錄截圖(1-警2卷第217至244頁) 3.許雅玲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1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2卷第7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16時24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6時25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6時26分許 2萬元 115年1月30日16時27分許 2萬元 26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馮淑敏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28日1時54分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馮淑敏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交易凍結,需其匯款解鎖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8時59分許 4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王信驊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9時35分許 3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華勇門市) 1.告訴人馮淑敏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245至251頁) 2.告訴人馮淑敏之交易明細、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警2卷第255至265頁) 3.王信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3頁,1-警3卷第9至11頁) 4.王信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1卷第21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7張(1-警2卷第76頁,1-警3卷第35至4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29日19時9分許 4萬9985元 115年1月30日1時11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號(全家便利商店台南中平店) 115年1月30日1時12分許 1萬元 其中2萬9987元於115年1月29日19時49分許經層轉至臺灣銀行帳戶 戶名:王信驊 000-000000000000 層轉時間及金額: 115年1月29日19時49分許層轉2萬9987元 提領時間及金額: 115年1月29日20時4分許提領6萬元 (與編號2被害人吳唯誌同次提領) 臺南市○○區○○路000號(臺灣銀行永康分行) 27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江季桓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3時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江季桓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匯款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30日15時30分許 2萬998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吳心瀅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30日15時48分許 8萬9000元(與編號13被害人林羿均同次提領) 不詳門市 1.告訴人江季桓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281至290頁) 2.告訴人江季桓之對話紀錄、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警2卷第293至304頁) 3.吳心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5頁,1-警3卷第15至1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3張(1-警2卷第78至79頁,1-偵2卷第25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30日15時35分許 3萬元 115年1月30日15時49分許 3萬元 115年1月30日15時54分許 3萬元 不詳門市 28 〔115偵10331號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黃詠晴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1月30日14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物流人員,向黃詠晴佯稱:如欲取貨需確認銀行帳戶有無正常使用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1月29日16時5分許 4萬9989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嚴秋萍 000-000000000000 115年1月29日16時11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忠勇門市) 1.告訴人黃詠晴於警詢時之指訴(1-警2卷第311至313頁) 2.告訴人黃詠晴之電子郵件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1-警2卷第317至322頁) 3.嚴秋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1-警2卷第3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2張(1-警2卷第74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1月29日16時14分許 4萬9987元 115年1月29日16時26分許 4萬9000元 115年1月29日16時51分許 2萬0205元 115年1月29日17時7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永康分行) 29 〔115偵1493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徐歡歡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2月1日前某時許,透過臉書、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徐歡歡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導致賣家帳號遭凍結,需其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2月1日21時30分許 4萬9971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溫素珍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22時5分許 6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大門旁ATM) 1.告訴人徐歡歡於警詢之指訴(2-警1卷第61至63頁) 2.告訴人徐歡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及對帳單、交易明細(2-警1卷第71至99頁) 3.溫素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2-警1卷第15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7張(2-警1卷第15至17、29至3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2月1日21時33分許 4萬9971元 115年2月1日22時7分許 4萬元 115年2月1日23時53分許 7萬0123元 115年2月2日0時9分許 6萬元 115年2月2日0時0分許 2萬9985元 115年2月2日1時53分許 2萬元 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統一超商永華東門市) 115年2月2日1時54分許 2萬元 30 〔115偵1493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 林湘庭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2月1日15時13分許,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賣家、客服人員,向林湘庭佯稱:如欲購買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認證,需其匯款進行驗證作業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2月1日21時37分許 4萬9977元 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戶名:蔡秉軒 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22時31分許 5萬元 臺南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台南誌港店) 1.告訴人林湘庭於警詢之指訴(2-警2卷第175至177頁) 2.告訴人林湘庭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2-警2卷第185至192頁) 3.蔡秉軒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2-警2卷第45頁) 4.孫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2-警2卷第47頁) 5.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4張(2-警2卷第17至2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15年2月1日21時39分許 4萬9987元 115年2月1日22時33分許 4萬9000元 115年2月1日22時8分許 2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孫玟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22時52分許 6萬元(混入下列被害人張心怡款項) 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大門旁ATM) 31 〔115偵14939號等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3〕 張心怡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5年2月1日,透過Threads、Line冒充假贈物者、客服人員,向張心怡佯稱:如欲取貨需以7-11賣貨便交易,惟因未完成實名認證,需其進行匯款完成驗證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5年2月1日22時22分許 9987元 中華郵政帳戶 戶名:孫玟 000-00000000000000 115年2月1日22時52分許 與上列同次提領 臺南市○區○○街000號(臺南市北區大港國民小學,大門旁ATM) 1.告訴人張心怡於警詢之指訴(2-警2卷第193至195頁) 2.告訴人張心怡之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2-警2卷第209至276頁) 3.孫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2-警2卷第47頁) 4.監視器提領畫面照片1張(2-警2卷第21頁) LOW VEN SEE(中文名:盧文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5年2月1日22時24分許 9987元 115年2月1日22時53分許 4萬元 115年2月1日22時25分許 9988元 115年2月1日22時26分許 9989元 115年2月1日22時33分許 9988元 115年2月1日22時34分許 7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