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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2616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盧鳳田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采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16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簡字第178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變更至民國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訂於115年7月31日宣示判決,茲因庭期安排事宜,故而變更宣判期日至1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書記官 解家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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