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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10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政斌

原告
蘇怡瑄
原告
蘇彥華
被告
朱宜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4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蘇怡瑄、蘇彥華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朱宜蓁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傷害、恐嚇、公然侮辱等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2人未聲請如上開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此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是揆諸前揭規定,原告2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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