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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孫淑玉周紹武李俊彬

原告
吳宥萱
被告
黃陽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21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李俊彬

                   書記官 林彥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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