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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13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彭喜有洪士傑蔡盈貞

附民原告 王儀禎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安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中獻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薛蘭珍
訴訟代理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代表人
鄭惟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68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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