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 原 告
- 張逸凱 年籍詳卷
- 被 告
- 蔡旖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70號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再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旖宸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本件辯論終結後之115年2月2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所蓋日期可憑,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起訴,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本件刑事部分,如有上訴情事,原告自可於上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