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833號
- 原告
- 王興湖
- 送達代收人
- 李品嫺
- 被告
- 李淑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604號,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