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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2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振謙張婉寧鄭銘仁

附民原告 陳又寧

附民被告 陳家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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