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28號
附民原告 徐于晴
附民被告 陳家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5年度易字第4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