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陳金虎張郁昇潘明彥

原告
葉采玲
被告
莊占魁

洪菽珮

劉金輝

施前陣

林碧月

黃清明

王瓊盈

劉宜珮

陳瀅如

胡永融

林譯宏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受理,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而定於115年7月10日宣判,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惟原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115年5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上揭條文規定不合,是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