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958號
- 原告
- 葉采玲
- 被告
- 莊占魁
洪菽珮
劉金輝
施前陣
林碧月
黃清明
王瓊盈
劉宜珮
陳瀅如
胡永融
林譯宏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305號案件受理,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而定於115年7月10日宣判,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參。惟原告於本案辯論終結後之115年5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文戳章為憑。原告於上開刑事訴訟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與上揭條文規定不合,是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原告仍得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或於被告被訴個人資料保護法等刑事案件提起上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