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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附民字第96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本良廖建瑋陳嘉臨

附民原告 陳宜菲

附民被告 陳培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1737號,嗣改分為115年度簡字第23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廖建瑋

法 官 陳嘉臨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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