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林永發
郝鳳岐
(凃嘉益
右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選任辯護人林永發律師、郝鳳岐律師、『凃嘉益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永發律師、郝鳳岐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九二號被告甲○○等人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原判決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凃嘉益律師,業於辯論終結前,解除委任,有聲請狀在卷可稽,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尚誤載有凃嘉益律師為選任辯護人,然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應依法更正為「選任辯護人林永發律師、郝鳳岐律師」。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