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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七年度附民字第一七二號

原告
天口貿易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街九十五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張李碧霞
被告
星垣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縣仁德鄉○○村○○○路十七號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法官

                  法官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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