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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董武全高如宜林淑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竹明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街一○九號
法定代理人
黃土山
訴訟代理人
鄭和傑律師
被告
乙○○○

        丙○○

        甲○○

右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官 董武全

                  法官 高如宜

                  法官 林淑婷

                  書記官 董挹棻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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