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丙○○ 乙○○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五四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以賭博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連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 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拾捌台(含IC板拾柒塊)、寄分卡壹佰壹拾叁張、賭資 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丙○○二人共同基於常業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起,由甲○○在台南縣永康市○○街十三號一樓其所經營「福星電腦廣場」之 公眾得出入場所,擺設如附表所示供賭博用之電動機具十八台,並以月薪新台幣 (下同)二萬元僱用丙○○負責開、洗分及兌換現金之工作,而以前開電動機具 供不特定賭客把玩而與之對賭,並以之為常業;賭博財物之方式係由賭客以一比 一、一比十、一比五、一比三十之比例開分,對各機台押注以博輸贏,如押中, 賭客可得倍數不等之分數,如未押中,分數即歸減少,賭客並可以所累積之分數 向櫃台按開分比例兌換現金。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下午二十二時三十分許,適 有賭客乙○○將電動機具內剩餘積分四百五十分,持向丙○○兌換現金四千五百 元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十八台(含IC板十七塊) 、寄分卡一一三張、賭資共計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 二、乙○○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九月初某日起,連續至上開「福星電腦 廣場」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前開電動機具賭博財物,嗣於八十八年十月九日下 午二十二時三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十八台(含I C板十七塊)、寄分卡一一三張、賭資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 三、案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丙○○、乙○○對於右揭時地賭博之事實均供承不諱,並有當 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十八台、寄分卡一一三張及賭資一萬八千四百八十 元可資佐證,被告三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又被告甲○○擺設上開電動機具多達 十八台,並得以月薪二萬元僱用店員,顯係以賭博為其謀生之主要職業,亦堪論 斷。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之以賭博為常業罪,渠 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其先後多次賭博犯行,時間緊密,犯罪構成要 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 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公訴人起訴事實雖未敘及被告乙○○自八十八年九月初某 日起至查獲日前之賭博犯行,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自在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渠等犯罪後態度均稱良好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電動機具十八台(含IC板十七塊)、寄分卡一一三張及賭資 一萬八千四百八十元,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併依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 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 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育 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汪 姿 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二 月 三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以賭博為常業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 量 │ ├──┼──────┼─────────────┤ │ 一 │滿貫大亨 │柒台(含IC板柒塊) │ ├──┼──────┼─────────────┤ │ 二 │皇冠迷 │貳台(含IC板貳塊) │ ├──┼──────┼─────────────┤ │ 三 │賽馬 │貳台(連線共用IC板壹塊)│ ├──┼──────┼─────────────┤ │ 四 │金蘋菓 │貳台(含IC板貳塊) │ ├──┼──────┼─────────────┤ │ 五 │水菓天堂 │壹台(含IC板壹塊) │ ├──┼──────┼─────────────┤ │ 六 │鑽石列車 │肆台(含IC板肆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