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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二七五號

自訴人
容大企業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仁德鄉○○○街三○六號
代表人
郭褘鴻
自訴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玉山

        蕭麗琍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吳孟良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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