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八三號 自 訴 人 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登標 自訴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又不 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 (業於八十九年二月九日經修正公布施行)及第三百三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 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亦定有明文 。 三、本件自訴人路竹新益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蔡登標)自訴被告甲○○違反 專利法之右開犯罪事實,前經自訴人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提起告訴而經檢察官開始偵查在案(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 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偵查卷)。 四、自訴人對同一案件,於檢察官開始偵查後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再行自訴, 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又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部分(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一八四號),因本件自訴案件 已判決不受理,上開移送併案部分,自應退回由檢察官依法再行偵查處理,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 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 官 楊惠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