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О五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戊○○ 右列被告等因重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四一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己○○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 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無罪。 事 實 一、己○○基於貸放金錢收取重利維生之犯意,自民國八十七年三月間起,在台南市 ○○○街三十四號經營「懷德商行」,並在報紙刊登「機車,新客大優待,★原 車使用,★可借高額,(O六)0000000」廣告,以機車過戶與簽訂機車 租賃契約書方式貸放金錢,丙○○、丁○○、乙○○等多數人見報後,欲至「懷 德商行」向己○○借款,己○○則乘丙○○等多人(至少九十餘人,詳附表編號 之客戶資料表)急需用錢之際,要求彼等交付機車行車執照與簽發本票,將機 車過戶為「懷德商行」名義,並簽訂機車租賃契約書,再先後多次貸款一萬元至 五萬元不等給丁○○等人,以日息一分六至一分五(月息四十八分至四十五分) 計算,每十日付息一次(即一萬五千元借款,十日利息二千五百元;三萬元借款 ,十日利息四千五百元),交付貸款時先扣第一期十日利息,向丙○○等多數人 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嗣丁○○因無錢繳納利息,己○○乃以丁○○侵占 機車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一00號 ,已為不起訴處分),經該署檢察官飭警執行搜索「懷德商行」查扣附表所列證 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己○○固不否認為前開機車行之負責人,並在報紙上刊登廣等情,然矢 口否認有何重利犯行,辯稱:伊經營機車買賣,前開廣告只是吸引客戶來,而機 車出賣後,車主再以租車方式給付租金,屬使用付費之情形,其收取者係租金, 並非利息,伊未經營貸款業務云云。 ⑴、被告己○○於右揭時地,如何登報「★原車使用,★可借高額」廣告,丁○○先 後於八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與五月二十二日,前後二次以其所有ORC─七一二號 機車向被告己○○經營之「懷德商行」借錢,每次各借三萬元,十日利息四千五 百元(因未扣車,對方說是租金),第一次借錢,付六期利息,嗣返還三萬元, 將機車遷回來,第二次借錢,付利息超過六期等情,業據被害人丁○○供述甚詳 ,並有其提出八十七年九月十日報紙廣告、「懷德汽機車商行己○○,服務項目 :買賣、分期、銀行車貸、機車出租」之名片與台灣省交通處公路局嘉義區監理 所台南監理站八十七年十月九日八七嘉監南字第八七一0八六九號函附丁○○與 懷德商行間過戶ORC─七一二號機車之過戶登記申請書影本,及被告己○○於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一00號其告訴丁○○侵占案件 所提出之機車租賃契約書、車主懷德商行之ORC─七一二號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可稽。 ⑵、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指揮報告機關警員於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執行搜索「懷 德商行」查扣附表所列證物,再依扣案證物聯絡簿、客戶資料表所載機車車牌號 碼,發現「懷德商行」多次與各客戶間機車相互過戶情事,有車籍作業系統、車 籍資料作業紀錄及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 )嘉監南字第9004398號函文可稽,原車主丙○○於警訊供明「我的機車EFK ─三一一號,向己○○質押借款二萬元,己○○是先將我的機車辦理過戶至店名 下,然後開始清償利息,每十日為一期,一期利息三千元,我從八十七年三月十 二日開始至今,仍未將機車贖回」等語,另證人孫仕耀亦證稱「自八十七年八月 向『懷德商行』借一萬五千元,將NHZ─八九九號機車過戶『懷德商行』,他 們把機車借我十天,一天二百五十元,我騎了一個月,先扣十天租金二千五百元 ,我實拿一萬二千五百元,騎了二十天,他們來要,我母親付五了五千元,說車 不要了」等語,又證人乙○○雖證稱「我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買VCN─0六五號 牌機車,我把機車以一萬元賣給『懷德商行』,要用車再去租,每天租金一百五 十元,我有錢時再以一萬元把車買回來,每次過戶後,都付對方一萬元」等語, 然該輛VCN─0六五號牌機車於八十七年五月六日、六月八日、七月七日、七 月二十八日、十月八日、十月十三日與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在乙○○與『懷德商 行』間往返過戶七次,乙○○每次騎用同一輛機車一段時間後出售給『懷德商行 』,被告己○○每次收購價格及乙○○每次買回價格,依交易常理應會逐次遞減 ,實無每次均以一萬元收購與買回之理;另依上述車籍作業資料,被告己○○與 客戶間機車往來過戶者,除丁○○與乙○○二件外,尚有多件,乙○○所供機車 買賣、承租云云,無非迴護被告己○○之詞,自難採信,且被告己○○所謂出租 之機車,均非自己原有之生財器具,而係其所謂向賣車者買車,再同日將原車出 租給原賣車者,顯與一般出租營業情形不同,參以單純之機車買賣,車主意在取 得價金,自無租車必要;若車主欲租用機車,其本身應無機車可供使用。殊無自 己有機車,竟以自己機車先出賣與人,再簽本票向買機車之人租用自己機車之理 ,可見被告己○○係假藉買賣、出租機車外觀,而行貸款收取利息之實,要無可 疑。 ⑶、被告己○○貸款一萬五千元,每十日收取利息二千百五百元,貸款三萬元,每十 日收取利息四千五百元,亦即日息高達一分六至一分五,月息高達四十八分至四 十五分,其收取之利息與原本顯不相當,且被告己○○甫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六 日登記經營「懷德商行」,即從事上述貸款收取重利業務,經手客戶達九十餘人 (詳附表編號之客戶資料表),其有以之維生之犯行甚明。 ⑷、綜上所述,被告己○○重利犯行事證明確。 二、核被告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所為犯刑 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強不知謀取正職,趁人急迫 圖得重利,惡性非輕,所得利益、貸放及收取重利之人數非少、犯罪後猶不知為 非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為被告等所有且 供渠等犯罪所用或預備用之物,併皆依法宣告沒收。扣案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 張土地登記簿影本一張,並非供被告犯罪所用、預備或所得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之,均併此敘明。 貳、被告戊○○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戊○○自同年十月十一日起,以月薪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受雇於被告 己○○,擔任行政助理,二人即共同以貸放金錢收取重利維生之意思,由被告戊 ○○負責接電話、辦理機車過戶、通知客戶繳納與收取利息及記帳工作,因任被 告戊○○與被告己○○共同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等涉有常業重利罪嫌,無非以附表編號13之帳冊,其中三種帳 簿為被告戊○○所寫,業據被告戊○○於偵中查供承記錄機車價值、每日租金、 到期日與收入租金等語不諱,參以被告己○○亦供承其收到錢時,有時叫被告戊 ○○記,有時自己記等資為依據。 四、訊據被告戊○○均堅決否認有右揭犯行,辯稱:伊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受雇 於己○○,負責接聽電話,打掃,辦理過戶,記帳,但未曾向客人收取利息,伊 也不知如何收取利息等語。 五、經查:被告雖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受雇於被告己○○然渠並未和己○○共同經 營前揭貸放款項予不特定人而收取重利事宜等情,業據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 供承在卷,而做證之甲○○、丙○○、丁○○等人於歷次應訊時均證稱係分別與 被告己○○洽談借貸事宜,而非和被告戊○○商談,業據上開證人證述無訛,雖 附表一編號13之帳冊,其中三種帳簿為被告戊○○所寫,然此僅足證被告戊○○ 有擔任機車行之會計事宜,亦不足證渠與被告己○○有重利罪之犯意聯絡,既被 告堅決否認及亦無證人明確指認之情形下,已如前述,尚難僅以此即遽為被告等 犯有上揭犯行之認定,自不待言。此外復查無其他足可證明被告犯常業重利罪之 積極證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本件被告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 奇 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一、機車租賃契約書一張 二、機車租賃契約書空白一張 三、附買回條件汽、機車買賣合約書空白一張 四、機車過戶登記書空白十五張 五、名片六張(雖其中四張名義人非己○○,然其住址皆與己○○相同,且服務項目 均:買賣、分期、銀行車貸、機車出租」 六、聯絡簿一本 (載有汽車買賣所需之文件) 七、信封(林德勝)一個(客戶林德勝因積欠租金(利息)所發之存證信函) 八、登記簿一本 九、印章六十八個(辦理汽機車過戶所使用) 十、客戶資料表九十張 十一、本票四十九張 十二、存證信函十一張(客戶因積欠租金(利息)所發之存證信函) 十三、帳冊七本 十四、身份證影本七張 十五、行車執照影本四張 十六、機車價參考表三份 十七、客戶資料卡(小卡)十三張 十八、機車保險單十五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