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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李孟哲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被告
甲○○○

        乙○○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顯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

法 官 楊 惠 芬

書記官 陳 俊 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司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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