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李孟哲
- 選任辯護人
- 郭淑慧
- 被告
- 甲○○○
乙○○
丁○○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顯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