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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麗娟

原告
穩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元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戊○○

右被告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億一千零二十四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被告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乙○○、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六日起、被告甲○○自八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前項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3、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二)陳述及證據: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甲○○、戊○○被訴對穩達建設有限公司背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按被告乙○○、甲○○、戊○○對永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背信部分,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各處有期徒刑二年;惟對於穩達建設有限公司背信案件,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此有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一二三號判決可稽),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張 麗 娟

書記官 陳 怡 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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