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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

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陳 玉 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