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