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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政庭彭振湘謝家宜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
被告
佳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清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丙○○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官 李政庭

                  法官 彭振湘

                  法官 謝家宜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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