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丁○○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文欽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統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縣歸仁鄉○○街十九巷五號 法定代理人 吳榮傑 被 告 佑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嘉義縣大林鎮林子頭六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 林 勇 奮法官 張 菁法官 黃 光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富 煜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