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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七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意聰吳坤芳卓穎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七三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卓 穎 毓

                 書記官  黃 子 起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南簡上字第一七三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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