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二年確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