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八年五月十三日以八十八年度訴字七七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四年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二年確定(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六二號),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陳美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О號於民國 89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