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О號
- 上訴人即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
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