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9 月 0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九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三八五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五日任職台南紡織公司期間,向 告訴人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業銀行)申請該銀 行與台灣雅芳股份有限公司聯營VSIA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得利之概括犯意,明知該信用卡信用 額度為五萬元(新台幣),其於同年七月底離職後,一直失業賦閑,並無工作收 入,亦無銀行存款足以支付信用卡消費,乃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至十一月二十 二日,在台南與台北等地,先後多次持該信用卡,或向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預借現金或向台灣雅芳、巨洲貿易有限公司、佳華商行、一心育樂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小鯨魚童裝精品、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庭院有限公司、 寶雅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慶昇加油站、康斐有限公司、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振祺鞋行、晶資堡飾品店、全輪服飾、三商行、大眾音樂廣場、元電企業行、小 天地音樂城、莊氏皮鞋、翔雅假髮、名理服飾等商店,刷卡簽帳購貨,使甲○○ ○○業銀行陷於錯誤而依約先付墊付其簽帳消費價款共計五萬七千八百四十一元 。因認被告乙○○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 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 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參照)。再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 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 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有最 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二六O號判例可稽。又按該條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 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以客觀上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手段,欺矇被害人使為財物之 交付,始足當之。債務人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其有未依約定本旨履行者,在社會 一般交易經驗上常見之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能給付,或因 合法主張抗辯而拒絕給付,甚至在負債之後始行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可 盡予推定為自始無意給付之詐欺犯罪一端;而刑事被告依法不負自證無罪之義務 ,若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在債之關係發生時,自始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縱使被 告就所負債務不為履行,仍為民事上問題,尚不得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 條之規定,僅憑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而推定被告於負債之初即有詐欺之故意。 三、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右揭詐欺取財犯行,係以被告乙○○之自白、告訴人甲 ○○○○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辦事員林恆吉之指述、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持卡人 消費歷史查詢單等為其主要論據,固非無憑,惟查:使用信用卡支付消費款項之 型態,係消費者委託銀行先代墊消費款項,消費者再於銀行指定之期日返還代墊 款,若於指定之期日無法返還,則該款項則轉為消費者向銀行之消費借貸金,必 須支付借款利息,此為坊間消費者與信用卡發卡銀行之關係,易言之,以信用卡 作為支付工具對於消費者而言,本有「先享受後付款」之利益。本件被告雖有積 欠告訴人甲○○○○業銀行自八十七年七月至同年十一月持信用卡刷卡之消費額 五萬七千八百四十一元,然既無證據足認被告於申請信用卡之初所填申請資料為 虛偽,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於刷卡消費時有施用詐術之行為,則不能僅憑被告積欠 款項之事實遽認被告有詐欺之犯行,況該卡之信用額度為五萬元,被告自八十七 年七月間至同年十一月間(期間長達五個月)積欠金額五萬七千八百四十一元, 被告並無短期內大量刷卡消費之異常現象,且被告事後已清償欠款,業據告訴代 理人丙○○到庭證述明確,綜上所述,參互印證,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證 明被告確有右揭詐欺取財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詐欺 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依法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劉岳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