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蘇義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青芬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
選任辯護人
黃厚誠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柒項內關於「另被告乙○○業經發布通緝,俟到案另行審結」

,應更正為「另被告乙○○俟到案另行審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柒項內關於「另被告乙○○業經發布通緝,俟到案另行審結」,顯係「另被告乙○○俟到案另行審結」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法 官 蘇義洲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