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О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蔡青芬
- 選任辯護人
- 郭淑慧
- 選任辯護人
- 黃厚誠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柒項內關於「另被告乙○○業經發布通緝,俟到案另行審結」
,應更正為「另被告乙○○俟到案另行審結」。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理由欄第柒項內關於「另被告乙○○業經發布通緝,俟到案另行審結」,顯係「另被告乙○○俟到案另行審結」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