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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二號

違反公平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八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新篙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太平市○○路九五號
兼右一人
代表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揚銘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法 官 王 立 村

                      書記官 歐 貞 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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