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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八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八九號

上訴人即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甲○○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0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四月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法 官 鍾 邦 久

書記官 陳 玉 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О八九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