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三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七八號、第 一0九二號、第一0九三號、第一0九四號、第一0九五號、第一0九六號、第一0 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之電腦應用軟體及電腦遊戲軟體光碟,係侵害作權盜拷燒 錄自「漢堂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著作權之應用及遊戲軟體,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縣仁德鄉○○村○○路十巷十六號「貝汝流通世 界」前,利用汝貝展覽館舉辦電腦資訊大展之際,意圖散佈販售而持有如附表所 示侵害前揭廠商著作權之盜拷遊戲光碟。並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在台南縣仁德鄉 ○○村○○路十巷十六號前為警當場查獲。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拷光碟一批。 二、案經被害人「漢堂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趨 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台南縣歸仁分局報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承認於右記時地,為警查獲其持有之如附表所示電腦軟體及 光碟等物,惟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辯稱:係一綽號「阿展」之人欠伊錢, 而將該等物品質押給伊,伊並非意圖散布而持有云云。 二、然查右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被害人「漢堂國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智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代理人陳立勝於偵查中指訴綦詳,且有告訴人之著作權權利來源相關 證明一份、查獲侵害前揭廠商著作權之光碟片一批扣案可資佐證(其餘被告遭查 扣盜拷美、日廠商之遊戲軟體,或因未經被害人告訴,或基於互惠原則之規定, 未為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被告於審判中翻異前供,又無法指出「阿展」其人 之確實姓名及住居所供本院傳證,所辯無非事後卸責飾詞,委不足採,犯行堪以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應成立 著作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爰審酌其犯罪之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供犯罪所用 之物,為被告所有,依法一併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第一項第 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 孫 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 記 官 羅 宗 賢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六 日 附錄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