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8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六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二二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承包台南縣東山鄉吉貝要三之二號至三之九號 共八戶住宅鋼筋、模板、外部裝飾施工,明知已陷經濟困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向甲○○○股份有限公司訂購石材一批並約定由該公司施作,乃向該公 司負責人張順發詐稱:全部工程款共新台幣(下同)八十萬元,工程進行至某階 段將先給付部份工程款,工程完全完工後全部付清等語,致張順發陷於錯誤,於 八十四年間依其所訂,送貨至上址施工處所並為其施工。詎張順發於部份工程完 成向丙○○請款時,丙○○推拖將於工程全部完成後方才一次付清所有工程款項 ,張順發不疑有他,繼續完成所有工程後,丙○○即多方推拖,經多次尋找,丙 ○○始開立三紙本票作為給付。惟本票屆期丙○○並未出面付款,隨即避不見面 ,所積欠全部工程款八十萬元,分文未付,張順發始知受騙。 二、案經甲○○○股份有限公司報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固坦承積欠甲○○○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萬元,惟辯稱:伊 因石材行未在過年前完工,才被拖累,後來建設公司倒了,伊才無力給付石材行 尾款,伊並非惡意倒閉,而是被拖累等語。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先辯稱並非向張 順發購買石材及約定施工,而是向鴻益建材行紀堂溢接洽,伊已向紀堂溢付款一 百二十餘萬元,後因建設公司垮了,未付尾款,伊週轉不靈,才無法向張順發清 償云云。經公訴人傳訊紀堂溢查明被告確係向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訂購 石材,被告就此才不再爭執,其推托責任之意卻已甚顯然。又查,被告所稱建設 公司倒了,未給付尾款,伊才無力給付石材公司工程款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工 地之建物謄本,依謄本上所載資料號向台南縣政府調取使用執照,循線查出本件 之起造人為廷偉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廷偉公司),有各該建物謄本及使用執照可 參,經傳訊該公司實際負責人乙○○到場與被告對質,乙○○堅稱尾款業已付清 ,係被告於工程未完工前人即不見,伊尚須雇工收尾。被告身為承攬人,就有關 承攬工程的帳冊資料須妥善保管應有一定認識,縱因資金週轉不靈,須避走他鄉 ,以免債權人纏身索債,但如對他人尚有債權,相關債權資料係其減輕負擔,他 日可東山再起之重要憑藉,自會隨身攜走,不應散置工寮內。被告辯稱與廷偉公 司的付款資料因放在貨櫃工寮內,遭人吊走而遺失等語,有違經驗法則,尚難遽 採。末查,被告丙○○於偵查中自承:伊向告訴人購買石材時,經濟狀況已然不 佳,自購買石材至施工完成約一個多月光景,事後積欠甲○○○股份有限公司工 程款八十萬元均未付款等情,一個多月時間被告丙○○之經濟情況應不致有重大 變化,可見被告丙○○於向告訴人洽購石材時,已然知悉其無資力付款,其卻向 建設公司領取石材工程款項後逃逸,其對石材公司的工程款顯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堪以採認。被告辯稱各節,均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危害 、及多方飾詞卸責等一切情狀,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振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南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