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七日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