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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李東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李東穎

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五七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