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