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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林育幟

聲請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茲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法 官 林 育 幟

書記官 汪 姿 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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